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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門牌整編,未於30日內提出基本資料變更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門牌整編,未於 30 日內 提出基本資料變更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內文

主 旨: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門牌整編,未於 30 日內提出基本資料變更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規定:「申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惟如業者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門牌整編,考量該場所確實無任何異動且非屬主動變更項目,並無涉及毒性化學物質製程及貯存場所變動,可於非上述期限內辦理基本資料變更,但仍請貴局輔導或宣導業者儘速提出變更申請,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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