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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門牌整編,未於30日內提出基本資料變更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門牌整編,未於 30 日內 提出基本資料變更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內文

主 旨: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門牌整編,未於 30 日內提出基本資料變更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規定:「申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惟如業者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門牌整編,考量該場所確實無任何異動且非屬主動變更項目,並無涉及毒性化學物質製程及貯存場所變動,可於非上述期限內辦理基本資料變更,但仍請貴局輔導或宣導業者儘速提出變更申請,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門牌整編,未於30日內提出基本資料變更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