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貴公司來函申請(案號:○○○○○)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訊變更,依函所附登錄人資料所示,「○○公司」為外國公司在本國之辦事處,另「□□公司」為在本國設立登記之公司,兩者於公司之名稱、主體、統一編號等,均認屬為不同法人格,非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中第 28 條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之範疇,礙難據以辦理變更相關作業。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發布,要旨:貴公司函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一案,復請查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