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一案
要旨
貴公司函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貴公司來函申請(案號:○○○○○)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訊變更,依函所附登錄人資料所示,「○○公司」為外國公司在本國之辦事處,另「□□公司」為在本國設立登記之公司,兩者於公司之名稱、主體、統一編號等,均認屬為不同法人格,非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中第 28 條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之範疇,礙難據以辦理變更相關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