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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貴公司來函申請(案號:○○○○○)新化學物質登錄人基本資訊變更,依函所附登錄人資料所示,「○○公司」為外國公司在本國之辦事處,另「□□公司」為在本國設立登記之公司,兩者於公司之名稱、主體、統一編號等,均認屬為不同法人格,非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中第 28 條登錄人基本資料變更之範疇,礙難據以辦理變更相關作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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