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進口香精中香豆素含量5%管理疑義案
要旨
函詢進口香精中香豆素含量 5% 管理疑義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進口香精中香豆素含量 5% 管理疑義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業於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毒管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 α-苯並吡喃酮等 13 種具食安風險疑慮物質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依毒管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α- 苯並吡喃酮達管制濃度 1w/w% 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合先敘明。
二、所輸入販售添加含 5% α-苯並吡喃酮香精,其符合國際限量濃度,依規管理說明如下:
(一)如屬「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5 項所稱商品、農藥、動物用藥品及化粧品等物質物品,從其主管法規管理。
(二)上揭公告事項之主要精神係由源頭管理化學物質及追蹤流向,減低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的風險。參據國際日用香料管理型態,香精及其製成品如化粧品、家庭用清潔品及芳香劑等(添加含 20% 以下 α-苯並吡喃酮)因具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毒管管制;惟毒性化學物質 α-苯並吡喃酮使用於製造香精之運作行為,仍須依毒管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