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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詢進口防鏽劑Pigmentan 465M(含三聚氰胺)是否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為函詢進口防鏽劑 Pigmentan 465M (含三聚氰胺)是否列為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疑義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為函詢進口防鏽劑 Pigmentan 465M (含三聚氰胺)是否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疑義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三聚氰胺等 13 種具食安風險疑慮物質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另依本法第 7 條第 4項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一)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

(二)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容器或外包裝面積百分之 35 。

(三)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

二、貴公司所述進口防鏽劑(含三聚氰胺)為提升油漆塗料防鏽效果使用,具特定功能用途,且在其產品生命週期並不易再分離釋出,實務上不可能分離提煉三聚氰胺。依前述規定管理說明如下:

(一)如屬「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5 項所稱商品、農藥、動物用藥品及化粧品等物質物品,從其主管法規管理。

(二)上揭公告事項之主要精神係由源頭管理化學物質及追蹤流向,減低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的風險。含三聚氰胺之防鏽劑(Pigmentan 465M),因具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本法列管;惟涉及毒性化學物質使用於製造前述製成品等運作行為,仍需符合本法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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