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詢酸性固色劑(含順丁烯二酸酐,俗稱馬來酸酐)是否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疑義案
要旨
為函詢酸性固色劑(含順丁烯二酸酐,俗稱馬來酸酐)是否列為毒性化學 物質管理疑義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為函詢酸性固色劑(含順丁烯二酸酐,俗稱馬來酸酐)是否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疑義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順丁烯二酸酐等 13 種具食安風險疑慮物質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另依本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貴公司所述販售之酸性固色劑(含順丁烯二酸酐)為染整廠用於尼龍纖維染色時使用,具特定功能用途,且在其產品生命週期並不易再分離釋出,實務上不可能分離提煉順丁烯二酸酐。依前述規定管理說明如下:
(一)如屬「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5 項所稱商品、農藥、動物用藥品及化粧品等物質物品,從其主管法規管理。
(二)上揭公告事項之主要精神係由源頭管理化學物質及追蹤流向,減低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的風險。含順丁烯二酸酐之酸性固色劑,供下游染整廠用於工業染料,因具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風險疑慮,不受本法管制,爰下游染整廠不須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惟該毒性化學物質使用於製造前述製成品之運作行為,仍需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副本抄送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