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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使用「間-甲酚」製造動物用藥品是否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申請使用、貯存核可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使用「間-甲酚」製造動物用藥品是否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 申請使用、貯存核可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使用「間-甲酚」製造動物用藥品是否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申請使用、貯存核可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一規定,「間-甲酚(管制編號 112-01 ;管制濃度 1%w/w)」為本署公告列管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另同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核可內容運作。」。貴公司欲購入之 99%w/w 之「間-甲酚」,如無動物用藥品原料藥許可證,因該物質已超過管制濃度,請依前述毒管法規定申請使用及貯存第四類核可文件,始得運作。

二、另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五規定:「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倘貴公司生產含「間-甲酚」50%w/w 之動物用藥品,則非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範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使用「間-甲酚」製造動物用藥品是否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申請使用、貯存核可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