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使用「間-甲酚」製造動物用藥品是否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申請使用、貯存核可疑義案
要旨
有關使用「間-甲酚」製造動物用藥品是否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 申請使用、貯存核可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使用「間-甲酚」製造動物用藥品是否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申請使用、貯存核可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一規定,「間-甲酚(管制編號 112-01 ;管制濃度 1%w/w)」為本署公告列管第 4 類毒性化學物質。另同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核可內容運作。」。貴公司欲購入之 99%w/w 之「間-甲酚」,如無動物用藥品原料藥許可證,因該物質已超過管制濃度,請依前述毒管法規定申請使用及貯存第四類核可文件,始得運作。
二、另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五規定:「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倘貴公司生產含「間-甲酚」50%w/w 之動物用藥品,則非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