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詢6種濃度範圍孔雀綠染料是否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疑義案
要旨
為函詢 6 種濃度範圍孔雀綠染料是否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疑義案,釋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為函詢 6 種濃度範圍孔雀綠染料是否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疑義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孔雀綠(管制濃度1%) 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另依本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貴公司使用 95%-100% 孔雀綠染料,業已取得核可文件。
二、所述販售之 6 種濃度範圍染料混合物為供下游染整廠染色使用,已具特定功能用途,且在其產品生命週期並不易再分離釋出,實務上不可能分離提煉孔雀綠。依前述規定管理說明如下:
(一)如屬「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5 項所稱商品、農藥、動物用藥品及化粧品等物質物品,從其主管法規管理。
(二)上揭公告事項之主要精神係由源頭管理化學物質及追蹤流向,減低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的風險。含孔雀綠之 6 種濃度範圍染料混合物,因具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本法管制;惟涉及毒性化學物質使用於製造前述製成品等運作行為,仍需符合本法相關規範。
三、副本抄送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