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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詢6種濃度範圍孔雀綠染料是否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為函詢 6 種濃度範圍孔雀綠染料是否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疑義案,釋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為函詢 6 種濃度範圍孔雀綠染料是否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疑義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孔雀綠(管制濃度1%) 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另依本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貴公司使用 95%-100% 孔雀綠染料,業已取得核可文件。

二、所述販售之 6 種濃度範圍染料混合物為供下游染整廠染色使用,已具特定功能用途,且在其產品生命週期並不易再分離釋出,實務上不可能分離提煉孔雀綠。依前述規定管理說明如下:

(一)如屬「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5 項所稱商品、農藥、動物用藥品及化粧品等物質物品,從其主管法規管理。

(二)上揭公告事項之主要精神係由源頭管理化學物質及追蹤流向,減低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的風險。含孔雀綠之 6 種濃度範圍染料混合物,因具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本法管制;惟涉及毒性化學物質使用於製造前述製成品等運作行為,仍需符合本法相關規範。

三、副本抄送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函詢6種濃度範圍孔雀綠染料是否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