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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公司與子公司合併,可否沿用子公司觀音廠之管制編號申請換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貴轄○○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公司與子公司合併,可否沿用 子公司觀音廠之管制編號申請換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案,釋如說 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公司與子公司合併,可否沿用子公司觀音廠之管制編號申請換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二、又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制度係針對製程、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備等進行規範,倘公私場所之製程、污染源或防制設備均與原許可證內容相同者,因考量公司組織變更或更名等情事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情形無關,故僅需辦理許可證記載之基本資料異動申請即可,本署業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00098177 號函釋在案。

三、本案貴轄○○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該公司(存續公司)與子公司○○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依公司法完成合併,廠址未遷移、產業類別未變更、設備未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產品或廢棄物種類、數量等亦未改變,且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業經本署同意得沿用消滅公司工廠之管制編號辦理變更或異動一節,依說明二所述,倘該公司併購子公司後,製程、污染源、防制設備均與原許可證內容相同,且公司組織變更或更名與原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無關,則該公司僅需辦理許可證記載之基本資料異動申請

四、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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