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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公司函詢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公司函詢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公司函詢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於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1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甲醛次硫酸氫鈉(管制濃度 1%w/w)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另依同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該產品成分含甲醛次硫酸氫鈉 88%w/w-100%w/w ,且其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149-44-0) 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列管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甲醛次硫酸氫鈉相同,該公司仍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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