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轉所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以下簡稱○○公司)申請變更堆置場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一案
要旨
有關貴局函轉所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以下簡稱○○公司)申請變 更堆置場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轉所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以下簡稱○○公司)申請變更堆置場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粒狀物公告排放係數)附表二--堆置場及接駁點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物料名稱屬其他類者,其中 m(物料粒徑)值參數,可以檢測堆置場物料之粒徑小於 75 μm 之占比(%)來計算,而未檢測者,m 值採 1.5 計算,先行敘明。
二、查貴局函送之資料,○○公司堆置場粒狀污染物計量方式仍屬本署之粒狀物公告排放係數,僅係以檢測方式計算 m 值參數後,再計算堆置場粒狀物排放量,非屬引用相類似之排放係數或提出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來作為排放量計量方式。爰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三、檢還○○公司之檢測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