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轄內○○電力公司函詢107年度第3季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疑義案件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轄內○○電力公司函詢 107 年度第 3 季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 疑義案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轄內○○電力公司函詢 107 年度第 3 季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疑義案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規定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為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另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以下簡稱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附表 3、(3) 及(5) 規定,非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應以每季申報截止日前一年內之最近一次檢測結果及其他最近二次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檢測次數未達三次者,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改變其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次數,合予敘明。
三、有關貴轄○○電力公司申報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經貴局審核,若認定不符合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計算粒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貴局可依收費辦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