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畜牧業廚餘蒸煮是否屬公告第八批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製程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畜牧業廚餘蒸煮是否屬公告第八批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製 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畜牧業廚餘蒸煮是否屬公告第八批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製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貴轄業者為配合廚餘去化政策,收購由事業所產生之廚餘,如透過包括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程序,再利用作為豬隻飼料用途者,則屬前揭說明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另許可核定內容,除規範異味污染物外,其蒸煮過程如係採用蒸氣鍋爐作為加熱處理程序者,則可依照現場實際製程流向,選用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所對應之排放係數,藉以估算所對應之各類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現場實際情形,逕依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