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石化製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所產生廢水是否納入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石化製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所產生廢水是否納入揮發性有機物空氣 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石化製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所產生廢水是否納入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包含石化製程使用之廢氣燃燒塔、石化製程之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裝載操作設施、設備元件及廢水處理設施等,主要是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或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另本標準第 7 章廢水處理設施第 35 條規定,本章適用對象為收受處理石化製程之廢水收集系統、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生物曝氣池及污泥處理設施。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之製程所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所產生之廢水,仍屬製程生產過程所排放之廢水,應認定為製程廢水,其所導入之廢水處理設施或單元,應符合上開排放標準之規定。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在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