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環保工作室函詢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要旨
貴轄○○環保工作室函詢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環保工作室函詢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以同一排放口,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以及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之鍋爐規模大小分批公告,主要係規範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各類燃料燃燒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制。
二、本案○○環保工作室所詢有關米麥蒸煮製程,如係使用鍋爐,且符合前揭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公告內容,如燃用生煤或同一排放口,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 153 萬仟卡/小時以上或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 公噸/小時以上者,則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設置及操作,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逕復該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