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氨氣周界標準相關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氨氣周界標準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氨氣周界標準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之立法原意,係為規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均應符合之排放標準,藉以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
二、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本次貴局來函所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立法依據,係依前述空污法第 20 條第 2 項所據以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