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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氨氣周界標準相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氨氣周界標準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氨氣周界標準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之立法原意,係為規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均應符合之排放標準,藉以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

二、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本次貴局來函所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立法依據,係依前述空污法第 20 條第 2 項所據以訂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氨氣周界標準相關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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