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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既有露營場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

會議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貴局函詢既有露營場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既有露營場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行為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1 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本署於107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新增認定標準第 42 條第 5 款「位於山坡地之露營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 1 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

三、上開認定標準修正後新設之露營區,應依認定標準第 42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惟於 107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前已開發完成露營區,無須辦理環評。

四、對於 107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前已開發完成露營區,其原基地內有新建築物建築執照申請,或既有建物申請補照之情事,倘未涉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評之其他開發行為者,則免實施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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