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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釋畜牧業將廚餘直接加熱做為直接餵飼動物用途,非屬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會議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函釋畜牧業將廚餘直接加熱做為直接餵飼動物用途,非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釋畜牧業將廚餘直接加熱做為直接餵飼動物用途,非屬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24 條暨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許可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6 款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非屬公告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取得許可證者,審核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二、畜牧業如僅有將廚餘直接加熱做為直接餵飼動物用途,則非屬前揭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管制範疇,尚無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如有違反空污法第 3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者,依空污法第 67 條規定處分。另本署 95 年 4 月 25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26366 號函、99 年 5 月 31 日環署空字第 0990041603 號函、106 年 5 月 8 日環署空字 1060033860 號函及 108 年 1 月25 日環署空字第 10800060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另貴轄如經清查原已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對象,有符合前述說明二之條件者,可依許可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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