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適用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適用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粒狀物公告排放係數)附表規定,瀝青混凝土拌合程序之熱運送機、篩選機、貯存室、攪拌機、破碎機等污染源之粒狀物排放係數為 0.1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另依公告事項第 3點說明,未明列於附表一至附表三中之排放係數,公私場所得引用相類似之排放係數或提出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5 條授權)後,依認可值計算,先行敘明。
二、本署依據瀝青業混凝土拌合程序會排放粒狀污染物之主要固定污染源進行檢視,爰公告期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本案○○公司司 M01 製程之 E001 (冷料槽)、E009(物料槽)及 E011 (成品貯料倉)倘經貴局認定有粒狀污染排放,而需做空氣污染防制費計量,得引用各程序之貯存卸料設備排放係數 0.001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計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
三、針對貴局提出增列排放係數之建議,本署將會持續檢視國內瀝青業製造程序設置之貯存卸料設備,及粒狀污染物排放情形,納為後續修正之依據。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