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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3款所述追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之污染源核算方案選擇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 所述追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之污染源核算方案選擇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述追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之污染源核算方案選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污法第 75 條之規定:「公私場所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資料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營建工程以外固定污染源: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或質量平衡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其中有關排放係數或質量平衡係指「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公私場所可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申報空污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承上,本署已公告之各空氣污染物之計量方式如下說明:

(一)氮氧化物與硫氧化物: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下稱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排放係數)。

(二)揮發性有機物: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與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下稱質量平衡法)。

(三)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下稱粒狀物排放係數)。

三、有關貴局針對轄內○○公司核算未經許可申請設置乾燥設施及排放管道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污費,可依據本署公告粒狀物排放係數、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排放係數計量,而質量平衡法目前僅適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量。

四、另有關貴局所詢空污法第 75 條法令授權事宜一節,收費辦法第 25條規定,已將營建工程以外固定污染源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之計算方式(收費辦法第 18 條)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爰本案仍請貴局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3款所述追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之污染源核算方案選擇疑義一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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