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未曾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而遭受命停工處分之事業 ,後續首次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是否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 疑義
要旨
有關未曾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而遭受命停工處分之事業,後續 首次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是否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疑義, 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未曾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而遭受命停工處分之事業,後續首次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是否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8 年 3 月 20 日中市環水字第 1080027296 號函。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5款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日前二年內,同一地址、座落位置或土地區段,曾有業者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業)、或查獲繞流排放情形者,應依規定期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其係對於不同事業主體予規範。
三、本案為未曾取得許可證(文件)經命停工(業)處分後,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之事業,係為同一事業主體,不適用前揭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