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詢問含順丁烯二酸產品管理疑義案
要旨
詢問含順丁烯二酸產品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詢問含順丁烯二酸產品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依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2項規定,業已公告順丁烯二酸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 1%w/w),其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貴公司進口及製程使用之○○無電解化學鍍藥液(含順丁烯二酸高於管制濃度 1%w/w),係供無電解化學鍍製程中進行晶圓加工使用,已具特定功能用途,且其實務上已不易再分離提煉出順丁烯二酸,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
倘貴公司使用順丁烯二酸製造○○無電解化學鍍藥液,屬製成產品前製造行為,仍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