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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所提於「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修法時納入CCTV為採證項目之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貴局所提於「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修法時納入 CCTV 為採證 項目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所提於「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修法時納入 CCTV 為採證項目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項規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包括儀器檢查及官能檢查,官能檢查包含目視及目測,目視係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目測係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並於同條文第 2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粒狀污染物排放狀況者,不適用目測檢查方式。

二、另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與目測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由經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上開規定係授權稽查人員可以肉眼目視之官能檢查,而進行目視及目測之官能檢查。而使用儀器檢查及目測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由經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

三、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規定,仍應由稽查人源依現場實際情形判定,民眾提供之影片、照片或所提離島工業區之 CCTV 影像畫面,僅作為判定有違規事實之佐證資料,尚不宜直接作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處分依據,仍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證據、通知陳述意見等行政程序,確認違規情節屬實則依法處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局所提於「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修法時納入CCTV為採證項目之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