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轉轄內業者所提製程判定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轉轄內業者所提製程判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轉轄內業者所提製程判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鹼類化學製造程序,係指經由化學反應,從事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碳酸鉀、碳酸鈉、碳酸氫鈉或其他鹼類之生產者,僅將原料溶於水中製造鹼液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主要係針對製程經化學反應方式產製鹼類物質程序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經檢視隨文所附製程流程圖,由碳化鎢混合物以自來水、液鹼及鹽酸進行溶蝕反應後,產生碳酸鈷及鎢酸鈉等產品,符合本署公告第2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鹼類化學製造程序所列之公告條件。
三、另本案業者是否有其他公告條件之適用,如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製品加工程序,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二)電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鍍鎳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四)以有機溶劑或酸鹼液,從事表面清洗程序,且有機溶劑或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者。」請貴局本權責一併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