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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函詢有關該廠之吹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函詢有關該廠之吹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應 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函詢有關該廠之吹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射出成型程序,係指以廢塑膠或塑膠粒為原料,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 1,000 公噸/年以上者,但製程中未使用射出成型機具者,不在此限;另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者,但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前揭公告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粒狀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該廠之吹瓶製程以瓶胚為原料,經加熱、拉伸、吹瓶等程序,製成產品(寶特瓶),倘其原料(瓶胚)非該公司所生產,且未使用射出成型機、押出成型機及吹膜成型機,或總設計或實際產量未達 1,000 公噸/年,則非屬上述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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