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108 年 3 月 10 日修正施行前,飼養豬隻 200 頭以上及牛隻之畜牧業且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其土壤品質、地下水水質監測頻率,請依修正後之監測頻率辦理
要旨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108 年 3 月 10 日修正施行前, 飼養豬隻 200 頭以上及牛隻之畜牧業且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 農地肥分使用者,其土壤品質、地下水水質監測頻率,請依修正後之監測 頻率辦理。
內文
主 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108 年 3 月 10 日修正施行前,飼養豬隻 200 頭以上及牛隻之畜牧業且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其土壤品質、地下水水質監測頻率,請依修正後之監測頻率辦理。
說 明:一、本署於 108 年 3 月 8 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於第 70 條之 2 第 1 項第 9 款及附表 4 規定,飼養豬隻 200 頭以上及牛隻之畜牧業且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施灌沼液、沼渣後之土壤品質、地下水水質監測頻率,採分級管理,依施灌類型(施灌沼渣或混合施灌、僅施灌沼液)、核准施灌量分別規定 1 次/半年、 1 次/年及 1 次/2 年辦理。
二、因應法規命令之修正及提升畜牧糞尿資源化效益,管理辦法於 108年 3 月 10 日修正施行前,飼養豬隻 200 頭以上及牛隻之畜牧業且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其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土壤品質、地下水水質監測頻率,應依修正後之監測頻率辦理,得依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變更申請表(如附件)格式,辦理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變更。
三、為協助旨揭對象辦理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變更,請地方環保機關主動協助辦理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