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來函就本署判定該公司生產製程屬本署公告第2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鹼類化學製程」結果提出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來函就本署判定該公司生產 製程屬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鹼類化 學製程」結果提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來函就本署判定該公司生產製程屬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鹼類化學製程」結果提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公告第 2 批新設、變更及第 6 批已設立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鹼類化學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方法,從事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碳酸鉀、碳酸鈉、碳酸氫鈉或其他鹼類之生產者,但僅將原料溶於水中製造鹼液者,不在此限。前述許可公告條件所稱「鹼類」,多指元素週期表上之鹼金屬及鹼土金屬且在水溶液中的氫氧化物可以電離出氫氧根離子但不產生其它陰離子的化合物者稱之。
二、本案依○○公司來函所附鎢酸鈉製造化學程序說明資料,如經貴局現場查核發現符合前述說明二之產製鹼類物質之定義者,則屬本署指定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對象。本案惠請貴局依前述說明協助釐清相關爭點後,逕依權責酌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