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認定標準第2條「園區」定義,園區之認定與開發單位為民間或政府、是否有公用污水處理設施或是否有設立園區管理單位無涉,如符合「園區」定義之開發行為,包括都市計畫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產業專用區等,即屬認定標準規範之園區。
要旨
貴局函詢「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 條 第 8 款規定,未設置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之工業區是否符合該園區之範 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 條第 8 款規定,未設置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之工業區是否符合該園區之範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108 年 4 月 25 日彰環綜字第 1080019739 號函辦理(本署收文日期為 108 年 5 月 15 日)。
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 3 條附表一規定「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3 日後申請設立於『園區』外之皮革工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工業、塑膠、橡膠製造工業、人纖工業、紡織染整工業、電鍍及陽極處理工業」等 6項工業類別;另認定標準第 4 條規定,園區之興建或擴建,有該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上開認定標準第 3 條、第4 條或其他條文規定之「園區」,均應依認定標準第 2 條第 8 款「園區」定義「指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生物科技園區或其他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園區」予以認定,合先敘明。
三、依認定標準第 2 條第 8 款「園區」定義,園區之認定與開發單位為民間或政府、是否有公用污水處理設施或是否有設立園區管理單位無涉,如符合「園區」定義之開發行為,包括都市計畫工業區、零星工業區、產業專用區等,即屬認定標準規範之園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