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本署公告第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紙製造業程序公告條件疑義案
要旨
函詢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紙製造業 程序公告條件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紙製造業程序公告條件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紙製造程序,係指以紙漿為原料,經製紙並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質之塗佈劑,進行表面塗裝及乾燥等程序,從事加工紙類之製造者。
二、本案貴局所詢業者倘係以廢紙漿和木漿混合而成之紙漿為原料,經製紙並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質之塗佈劑,進行表面塗裝及乾燥等程序,從事加工紙類之製造者,則與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紙製造程序公告條件相符,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