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之固定污染源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指屬同一排放口,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 153 萬仟卡/小時以上或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 公噸/小時以上者之鍋爐,主要係規範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各類燃料燃燒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制。另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三、本案貴轄畜牧場廚餘再利用程序,倘係以收受事業單位之廚餘為原料,添加其他物料混拌後,經以燃油鍋爐提供之水蒸氣加熱蒸煮,再餵飼動物者,應先釐清其燃油鍋爐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或蒸氣蒸發量是否達前揭公告規模,如其燃油鍋爐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未達153 萬仟卡/小時或蒸氣蒸發量未達 2 公噸/小時,則該畜牧場廚餘再利用程序尚非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仍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
四、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及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