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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所函詢紙製吸管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

會議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貴所函詢紙製吸管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所函詢紙製吸管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 108 年 5 月 15 日真亮法字第 108051501 號函。

二、依本署 105 年 6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1050049280 號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表一規定,「平板容器」係以表二之紙(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塑膠或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其中免洗餐具係指專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杯、碗、盤、碟、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

三、依貴所來函說明所示,以淋膜 PP、PE、PLA 等防水材質之紙製吸管,非屬前述公告列管之平板容器免洗餐具範圍,故非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

四、副本抄送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請於應回收廢容器進貨查驗作業時依前述說明,執行稽核認證允收物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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