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所轄○○公司函詢引擎發電程序變更為緊急應變備用電力設施,是否需納入該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貴局所轄○○公司函詢引擎發電程序變更為緊急應變備用電力設施, 是否需納入該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所轄○○公司函詢引擎發電程序變更為緊急應變備用電力設施,是否需納入該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發電程序、氣渦輪發電程序、引擎發電程序、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及熱媒加熱程序,係指同一排放口,總設計、總實際輸入熱值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符合公告之規模,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但屬緊急備用等 7 項公用設施,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二、有關貴局所轄公私場所之鍋爐發電程序、氣渦輪發電程序及引擎發電程序設施,倘依本署上述公告條件規定,已報經貴局核可為緊急備用之公用設施者,則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規定毋需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局所轄○○公司函詢引擎發電程序變更為緊急應變備用電力設施,是否需納入該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