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申報定期檢測結果」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申報定期 檢測結果」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申報定期檢測結果」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 5 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 30 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前述規定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將定期檢測結果做成紀錄後,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檢驗測定結果,以利當地主管機關定期掌握列管污染源之排放情形。
二、公私場所應依前揭規定於定期檢測後 30 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並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以為完成申報。本案請貴局依前述說明及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判定後,逕依權責酌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