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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申報定期檢測結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申報定期 檢測結果」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申報定期檢測結果」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 5 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 30 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前述規定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將定期檢測結果做成紀錄後,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檢驗測定結果,以利當地主管機關定期掌握列管污染源之排放情形。

二、公私場所應依前揭規定於定期檢測後 30 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並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以為完成申報。本案請貴局依前述說明及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判定後,逕依權責酌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申報定期檢測結果」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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