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轄內○○公司函詢水泥製造程序原料碾碎作業粒狀污染物排放量一案
要旨
有關貴局轄內○○公司函詢水泥製造程序原料碾碎作業粒狀污染物排放量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轄內○○公司函詢水泥製造程序原料碾碎作業粒狀污染物排放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下稱計量規定):
(一)附表一項下之水泥製造程序之碾碎機粒狀物排放係數 0.25 公斤/公噸水泥生料量,其適用對象係指從事水泥製造原料碾碎設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排放量。
(二)依計量規定公告事項第 4 點說明,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採行控制或處理設備(設施)者,得依附表四公告之控制效率計算。
(三)依計量規定公告事項第 5 點說明,未明列於附表四之控制或處理設備(設施)之控制效率,公私場所得引用相類似之控制或處理設備(設施)之控制效率,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後,依認可之控制效率計算,先行敘明。
二、有關○○公司所提碾碎設備之粒狀污染物排放量,除依計量規定附表一計算粒狀物排放量外,另須檢視後端防制措施納入控制效率計算,如投入物料為含水濕料,考量該製程特性類似沙石採取、碎解之濕式作業程序,則可引用灑水措施之控制效率,或採行計量規定附表四其他所列之控制或處理設備計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