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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 1~3 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補助審查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函詢 1~3 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補助審查疑義一案,復如說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 1~3 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補助審查疑義一案,復如說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8 年 7 月 25 日桃環空字第 1080063531 號函。

二、依「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請淘汰舊車並換購中古車或新車,補助對象及應檢附文件規定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補助對象如下:

1.完成 1 期、2 期或 3 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

2.完成 1 期或 2 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前、後 6 個月內購買 3 期以上中古車或 5 期、6 期新車。

3.完成 3 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前、後 6個月內購買 4 期以上中古車或 5 期、6 期新車。

(二)依本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規定,本辦法第 3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申請補助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1.上揭車輛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定期檢驗紀錄或當年度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之行車執照影本。

2.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三)綜上,本辦法並無車輛完成回收日期不得逾當年度指定檢驗期限之規定,貴局容有誤解。

三、申請人須檢附購買新車或中古車發票,且發票上登打之購車金額應高於申請補助款金額,並註記車主姓名及牌照號碼,目的在於與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行照影本等其他申請文件交互勾稽,確認其購車事實,原則仍請貴局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惟若申請人檢附之電子發票已登打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等資訊,經貴局認定足已確認其購車事實,同意該發票上無須再加註車主姓名及牌照號碼,本署予以尊重。

四、依本署 108 年 7 月 30 日環署空字第 1080052458 號函,停駛、註銷、繳銷之車輛,應先辦理復駛或重新領牌,並提出符合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車執照影本,俾利據以辦理核定補助事宜(副本諒達)。

五、若車輛因行照遺失補發完成臨時檢驗、完成最近一次定期檢驗,或雖已逾最近一次指定檢驗期限,但已於報廢前至監理單位完成檢驗者,均視同符合定期檢驗規定,無需查核其定期檢驗歷史紀錄。

六、綜上,本案補助老舊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相關審查疑義,請貴局依個案事實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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