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規定完成盤查登錄作業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本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辦理。即旨揭排放源應依本辦法第 4 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前完成全廠(場)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略以)。另依本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依第 16 條第 3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前 2 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 日。」,合先敘明。
二、本案所詢○○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係屬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依規定應於本(108 )年8 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該公司○○廠工廠登記雖於 108 年 6 月 12 日由貴府公告廢止,惟查該公司登記現況仍為核准設立,該公司若違反前述規定,仍請貴局依本法第 31 條規定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