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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規定完成盤查登錄作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本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辦理。即旨揭排放源應依本辦法第 4 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前完成全廠(場)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略以)。另依本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依第 16 條第 3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前 2 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 日。」,合先敘明。

二、本案所詢○○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係屬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依規定應於本(108 )年8 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該公司○○廠工廠登記雖於 108 年 6 月 12 日由貴府公告廢止,惟查該公司登記現況仍為核准設立,該公司若違反前述規定,仍請貴局依本法第 31 條規定查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依規定完成盤查登錄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