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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詢核發機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前,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自行終止業務並申報註銷許可證之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所詢核發機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前,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 辦法第 26 條規定自行終止業務並申報註銷許可證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核發機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前,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自行終止業務並申報註銷許可證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行政處分,如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清除、處理機構之違法行為,如經核發機關認定符合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訂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成要件,縱為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不論案件是否已由司法機關偵辦或起訴,或是否已完成司法判決,均可依相關違法事證本權責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本署 104 年 8 月 7 日環署廢字第 1040062778號函參照)

二、故若核發機關尚未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辦法第26 條規定申報註銷許可證時,請本權責審認是否註銷其許可證,或依上開說明經認定符合撤銷或廢止之構成要件,即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所詢核發機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前,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自行終止業務並申報註銷許可證之疑義一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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