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詢核發機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前,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自行終止業務並申報註銷許可證之疑義一案
要旨
所詢核發機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前,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 辦法第 26 條規定自行終止業務並申報註銷許可證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核發機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前,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自行終止業務並申報註銷許可證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行政處分,如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清除、處理機構之違法行為,如經核發機關認定符合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訂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成要件,縱為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不論案件是否已由司法機關偵辦或起訴,或是否已完成司法判決,均可依相關違法事證本權責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本署 104 年 8 月 7 日環署廢字第 1040062778號函參照)
二、故若核發機關尚未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辦法第26 條規定申報註銷許可證時,請本權責審認是否註銷其許可證,或依上開說明經認定符合撤銷或廢止之構成要件,即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