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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本署所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以智慧型行動裝置呈現之電子化聯單,為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所定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採本署所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以智慧型行動裝置呈現之電子化聯單,為廢棄 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採本署所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以智慧型行動裝置呈現之電子化聯單,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請查照。

說 明: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本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五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採本署所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以智慧型行動裝置呈現之電子化聯單,為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所定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