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本署所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以智慧型行動裝置呈現之電子化聯單,為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所定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要旨
採本署所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以智慧型行動裝置呈現之電子化聯單,為廢棄 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採本署所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以智慧型行動裝置呈現之電子化聯單,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請查照。
說 明: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本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五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