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會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貴公會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公會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7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者,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污染源製程設施及其相關操作條件異動,致與許可核定內容不同,而未涉及許可辦法規定之變更者,應向審核機關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俾利確保空氣污染物排放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二、復依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操作條件異動,未涉及原許可之製程及設施正常運作功能、防制效率及排放量改變者,應報請審核機關備查,取代原許可證操作條件。審核機關認有必要,得令公私場所進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確認符合應遵循之排放標準後,始得予以備查。」明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操作條件異動但未涉及原許可之製程及設施正常運作功能、防制效率及排放量改變者,得由審核機關認定備查。

三、本案有關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疑義一節,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更動之各項規格、功能或操作參數未涉及原許可之製程及設施正常運作功能、防制效率及排放量改變者,可依前揭管理辦法規定以報請審核機關備查方式,取代原許可證操作條件,必要時審核機關得令公私場所進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准予備查後即得免依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項第 2 款辦理許可證異動申請。據此,本案本署業已明定相關簡政便民管制規範,尚毋須另為函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貴公會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