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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簽章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簽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簽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下稱紀錄管理辦法)第 3條規定,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逐日記錄。

三、紀錄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3 年備查。

四、依上述規定倘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完成後,運作紀錄表應以電子檔案或書面方式保存 3 年即可,無須再由運作人進行簽章用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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