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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簽章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簽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簽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下稱紀錄管理辦法)第 3條規定,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逐日記錄。

三、紀錄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3 年備查。

四、依上述規定倘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完成後,運作紀錄表應以電子檔案或書面方式保存 3 年即可,無須再由運作人進行簽章用印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簽章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發布,要旨:函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簽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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