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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毒化物運作紀錄表備查問題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函詢毒化物運作紀錄表備查問題,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毒化物運作紀錄表備查問題,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3 年備查。

二、倘貴公司已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完成,運作紀錄表應以電子檔案或書面方式保存 3 年即可,無須再由運作人進行簽章用印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毒化物運作紀錄表備查問題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函詢毒化物運作紀錄表備查問題,復請查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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