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毒化物運作紀錄表備查問題
要旨
函詢毒化物運作紀錄表備查問題,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毒化物運作紀錄表備查問題,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另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3 年備查。
二、倘貴公司已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完成,運作紀錄表應以電子檔案或書面方式保存 3 年即可,無須再由運作人進行簽章用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