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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變更營業用地範圍」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貴局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變更營業 用地範圍」疑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變更營業用地範圍」疑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第4 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應於變更營業用地範圍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即課予公告事業於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變更營業用地範圍前依法申報之義務。

二、有關「變更營業用地範圍」之範疇,依本署 106 年 8 月 8 日環署土字第 1060061454A 號函(諒達)略以,係指舉凡事業之用地範圍,需申請增加或減少之情形;此外,針對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內容涉及廠地面積、廠房面積或建築物面積之異動,亦屬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變更營業用地範圍」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