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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設廠位置位於二樓以上,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是否符合免於採樣檢測之適用性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貴局所詢事業設廠位置位於二樓以上,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是否 符合免於採樣檢測之適用性,釋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所詢事業設廠位置位於二樓以上,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是否符合免於採樣檢測之適用性,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下稱作業管理辦法)第 5條第 2 項規定(略以):「事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中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後免予採樣檢測,不受前項最少採樣點數規定之限制:一、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另依同法第 7 條規定(略以):「第 3 條所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評估範圍,應以事業用地全部範圍執行規劃。…。」。

二、本案事業欲辦理工廠登記,設廠位置為該廠址之二、三樓,雖一樓作為辦公室之用,惟因該事業用地範圍已包含一樓,故不符作業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指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之規定。爰此,該事業仍應依作業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以事業用地全部範圍執行規劃,不得逕自排除非製程區域範圍,以符立法原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設廠位置位於二樓以上,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是否符合免於採樣檢測之適用性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