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設廠位置位於二樓以上,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是否符合免於採樣檢測之適用性
要旨
貴局所詢事業設廠位置位於二樓以上,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是否 符合免於採樣檢測之適用性,釋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所詢事業設廠位置位於二樓以上,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是否符合免於採樣檢測之適用性,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下稱作業管理辦法)第 5條第 2 項規定(略以):「事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中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後免予採樣檢測,不受前項最少採樣點數規定之限制:一、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另依同法第 7 條規定(略以):「第 3 條所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評估範圍,應以事業用地全部範圍執行規劃。…。」。
二、本案事業欲辦理工廠登記,設廠位置為該廠址之二、三樓,雖一樓作為辦公室之用,惟因該事業用地範圍已包含一樓,故不符作業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指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之規定。爰此,該事業仍應依作業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以事業用地全部範圍執行規劃,不得逕自排除非製程區域範圍,以符立法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