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經裁處重大違規之畜牧業,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其 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疑義
要旨
有關經裁處重大違規之畜牧業,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其自動監 測(視)設施設置疑義。
內文
主 旨:有關經裁處重大違規之畜牧業,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其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疑義。
說 明:一、依本署 106 年 6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48426 號函、彰化縣環保局 108 年 11 月 28 日彰環水字第 1080064559 號函及雲林縣政府 108 年 12 月 5 日府環水二字第 1083614676 號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56條規定,屬重大違規或強制設置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限完成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
三、為鼓勵重大違規畜牧業配合本署政策推動,增進畜牧糞尿之資源化處理,並減少廢(污)水排放至水體,爰參照 106 年 6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48426 號函釋精神,針對符合下述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重大違規畜牧業,主管機關得依實際管制需求,免除設置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電子式電度表、顯示看板之設置:
(一)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核准畜牧糞尿水全量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
(二)經農業主管機關依管理辦法規定,核准沼液、沼渣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輸(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全量作為植物澆灌。
四、承上,惟其貯留及輸送設備仍有監視管制之必要,故仍應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其數量及位置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況認定之,監視範圍應至少包含貯留設施、澆灌口或槽車接管口等)、連線傳輸設施等,並應維持正常連線傳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