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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動力機械行駛於一般道路是否屬移動污染源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貴局函詢動力機械行駛於一般道路是否屬移動污染源相關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動力機械行駛於一般道路是否屬移動污染源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1 月 7 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930209300 號函辦理。

二、本署於 107 年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款明定「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又第36 條第 1 項規定:「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主要係考量柴油引擎之使用範圍相當廣泛,除交通工具外,營建工地之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亦會造成空氣污染情事,參考國外管制方式,擴大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以有效維護空氣品質。爰此,動力機械其行駛於道路上排放空氣污染,係屬移動污染源範疇。

三、另有關施工機具相關排氣檢驗及排放標準研擬,本署刻透過專業團隊進行研析,並持續透過蒐集國外機具管制資訊以及尚需與國內相關機械協會、業界充分溝通獲得共識並建立機具身分識別資料後,據以推動後續新進口機具管制與使用中機具輔導並行事宜。

四、本署 83 年 4 月 1 日環署空字第 52381 號函、98 年 6 月22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54051 號函、100 年 4 月 29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32071 號函及 105 年 5 月 17 日環署空字第 1050032863 號函之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 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臺東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連江縣環境資源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動力機械行駛於一般道路是否屬移動污染源相關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