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動力機械行駛於一般道路是否屬移動污染源相關疑義
要旨
貴局函詢動力機械行駛於一般道路是否屬移動污染源相關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動力機械行駛於一般道路是否屬移動污染源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1 月 7 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930209300 號函辦理。
二、本署於 107 年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款明定「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又第36 條第 1 項規定:「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主要係考量柴油引擎之使用範圍相當廣泛,除交通工具外,營建工地之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亦會造成空氣污染情事,參考國外管制方式,擴大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以有效維護空氣品質。爰此,動力機械其行駛於道路上排放空氣污染,係屬移動污染源範疇。
三、另有關施工機具相關排氣檢驗及排放標準研擬,本署刻透過專業團隊進行研析,並持續透過蒐集國外機具管制資訊以及尚需與國內相關機械協會、業界充分溝通獲得共識並建立機具身分識別資料後,據以推動後續新進口機具管制與使用中機具輔導並行事宜。
四、本署 83 年 4 月 1 日環署空字第 52381 號函、98 年 6 月22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54051 號函、100 年 4 月 29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32071 號函及 105 年 5 月 17 日環署空字第 1050032863 號函之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 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臺東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連江縣環境資源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