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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91年11月26日環署廢字第0910080388號函及93年4月7日環署廢字第0930021979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本署 91 年 11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80388 號函及 93 年 4 月 7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21979 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本署 91 年 11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80388 號函及 93 年 4 月 7日環署廢字第 0930021979 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106 年 1 月 18 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新增涉及二個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本署於107 年 1 月 8 日訂定發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考量旨揭函釋所涉法規有所變更,爰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經濟部等 9 部會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署91年11月26日環署廢字第0910080388號函及93年4月7日環署廢字第0930021979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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