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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下水道」是否係指污水下水道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所詢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下水道」是否係指污水下 水道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下水道」是否係指污水下水道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7 月 2 日北市環水字第 1093044773 號函。

二、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 2 項之立法說明略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乃政府提供之公共建設服務,家戶無法自行決定污水下水道的興建與接管。…基於下水道主管機關已公告下水道可使用區域,政府提供之下水道建設服務已到達,家戶當有義務配合接管妥善處理污水,是對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而逕為排放之家戶,仍應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由於該項規定係以污水下水道建設已到達區域內之家戶污水應妥善處理為意旨,故條文所稱之下水道係指「公共污水下水道」。

正 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 本: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下水道」是否係指污水下水道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