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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9 筆
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檢查時,為查證事業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設施之操作功能,應於檢查十四日前,通知事業於檢查當日,將其生產提高至申報或實…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事業廢 (污) 水處理設施設置之獨立專用電表,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專用電表之選用,應依廢 (污) 水處理設施電力負荷容量大小,計算電流量,應能量測廢 (污) …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非屬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其污染特性採取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以下簡稱削減措施);其削減措施內容有變更,或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不足以維護水體…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9 條之 11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及核准飼養豬隻二十頭以上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廢(污)水管理計畫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提供施灌紀錄表格式…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0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於為運送行為二十四小時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直轄市、縣(市)…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1 條預覽 ↗
(刪除)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1 條之 1預覽 ↗
本辦法定有期限日數規定之認定,以日曆天為準。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2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及檢測申報之責。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3 條預覽 ↗
(刪除)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3 條之 1預覽 ↗
(刪除)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3 條之 2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設置之採樣口告示牌,或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設置之放流口告…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4 條預覽 ↗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十九條之二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程計畫資料。
(一) 排放廢 (污) 水之水質及水量。
(二) 放流管…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徵收對象之排放水質,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以該業別或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九十計算。
二、以申報繳費當期之定期檢測申報(以下簡稱定檢申報)最大值,或…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事業申請許可證(文件)之時機如下:
一、廢(污)水處理設施或海洋放流管線設置完成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前。
二、部分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取得聯…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至前條核算、推估之所得利益,應分別計算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後予以加總,有重複計算之費用成本等項目時,僅就其所得利益較大者,予以計算。 前項結果應依…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第 11 條預覽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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