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廁之潔淨與公共衛生有關,其所有人、管理人應善盡清潔與維護之責任,請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查處
要旨
公廁之潔淨與公共衛生有關,其所有人、管理人應善盡清潔與維護之責任 ,請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查處,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公廁之潔淨與公共衛生有關,其所有人、管理人應善盡清潔與維護之責任,請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查處,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違反者,依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公廁係指公私場所提供不特定人士使用之廁所,與公共衛生有關,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維護清除之責。公廁內之大小便器、洗手檯、地板及其周邊環境,經環保機關稽查認有髒污或廢棄物未清除,符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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