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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87年5月27日環署毒字第0033092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本署 87 年 5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0033092 號函(如附件),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署 87 年 5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0033092 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考量旨揭函釋與所涉法規內容已有未合,爰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連江縣衛生福利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苗栗縣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基隆市衛生局、金門縣衛生局、花蓮縣衛生局、臺東縣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新竹市衛生局、雲林縣衛生局、嘉義縣衛生局、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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