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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之廢棄物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款之廢棄物 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款之廢棄物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旨揭條款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時,其處理後之廢棄物,應由處理者每六個月檢測一次。但經連續二次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得改為一年檢測一次。」其目的係經由定期持續檢測,確保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後不再具有有害特性。處理後之廢棄物如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須依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免依本款規定執行檢測。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副 本: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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